信訪舉報者須知
信訪舉報者須知
一、信訪人一般應當采取書信、傳真、電話、網絡舉報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采用走訪形式的,上訪代表不得超過5人,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問題。
二、依法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
三、信訪人反映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對故意誣告陷害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必須自覺遵守信訪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如存在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檢舉、控告和申訴的問題已經依紀依法作出正確處理,信訪人仍無理糾纏,影響工作秩序的,嚴肅批評教育;對不聽勸告,屢教不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信訪人在檢舉、控告、申訴中具有以下權利:向受理機關了解辦理情況;要求與信訪事項有關或有牽連的承辦人員回避;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提出檢舉控告;因信訪舉報致使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侵害時,可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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