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證無照經營的那些事兒!
關于無證無照經營的那些事兒!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一)什么是“無證無照”經營?
「無證經營」?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有效期屆滿,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無照經營」?經營者依法只需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已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二)哪些情況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三條,下列兩種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①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除此之外,均要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同時取得行政許可,才能從事經營!
(三)“無證”經營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①《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②根據《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確定的“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無證經營以及無證無照經營的?由發放許可的部門管理。未辦理營業執照也未取得許可證經營的?依照無證經營處理。
(四)“無照”經營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六)幫助經營者從事無證無照經營是否會受到處罰?
①《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誰可以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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