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區專利管理資助獎勵辦法》等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的通告
《陽江高新區專利管理資助獎勵辦法》等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把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圍繞創建國家高新區的重要目標,推動我區創新驅動發展,結合省、市相關文件要求,擬出臺《陽江高新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配套政策文件,現就《陽江高新區專利管理資助獎勵辦法》等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市民和單位團體若對《陽江高新區專利管理資助獎勵辦法》等辦法(征求意見稿)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向陽江高新區科學技術局反映。反饋意見時間從掛網之日起十日內。
附件:1、陽江高新區專利資助獎勵辦法(試行)
2、陽江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3、陽江高新區創新創業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聯系人:林高其
電話:0662-3821211
傳真:0662-3821217
郵箱:gxq3821211@163.com
通信地址:陽江高新區行政集中辦公樓(平西中學)一樓
附件1
陽江高新區專利管理資助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著力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獎勵資金從高新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切塊的知識產權專項經費中列支,按照實際通過審核的申請資助獎勵額度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資助獎勵對象:
1、在高新區注冊,從事生產、經營、科研等活動并以高新區(生態園)地址申請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從事專利工作的個人;
2、在知識產權(專利)服務和培訓方面成績突出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3、經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備案、在園區依法登記注冊且通過上一年度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
資助獎勵涉及的專利具有多個申請人、權利人的,資助獎勵對象必須是以高新區(生態園) 地址申請專利的第一申請人、權利人。
第四條 資助獎勵資金不支持有專利糾紛和非正常等不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專利數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為準。
第二章資助
第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資助
對園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發明專利的,獲得受理通知書后,給予專利申請資助,申請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
第六條 專利交易資助
對通過專利購買并實施轉化的企業,當年專利交易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按交易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通過轉讓、實施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引進優秀專利資產在高新區實施的專利技術交易機構,按專利資產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展會知識產權(專利)保護資助
對在高新區開展展會知識產權(專利)保護活動的,按實際費用支出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每次資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申請展會知識產權(專利)保護活動資助項目的,由展會承辦方提出申請,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展會舉辦地在高新區;
(二)知識產權(專利)保護活動須于展會舉辦前經高新區知識產權局審核備案;
(三)具備一定行業地位,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及以上;
(四)單屆展會舉辦時間不少于3天;
(五)開展展會知識產權(專利)保護工作。展會現場設立知識產權(專利)糾紛投訴站,并邀請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維權機構駐會維權,開展宣傳咨詢服務、糾紛處理等專利保護活動;
(六)積極配合有關知識產權職能部門在展會中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及查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第三章獎勵
第八條 專利授權獎勵
對園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發明專利獎勵6000元;對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每件實用新型專利獎勵4000元;對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每件外觀設計專利獎勵1000元。
第九條 專利申請大戶獎勵
在高新區高新區注冊的,有主營產品銷售且有納稅的生產、設計、科研、高校等企事業單位,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4萬元;專利申請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占20%以上的,一次性資助6萬元。以上兩項獎勵,按“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對發明專利申請大戶,按發明專利申請量排名順序,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發明專利發明人的子女義務教育問題。
第十條 貫標企業獎勵
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貫標認定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已經獲得市貫標資助的企業,園區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 專利獎勵
當年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國家專利優秀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國家外觀設計金獎、國家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獎勵
對園區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以高新區地址申請發明專利的,給予代理獎勵。獎勵標準為職務發明專利1000元/件,非職務發明600元/件,每家機構年度累計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申請獎勵的專利代理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
1、經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備案、在園區依法登記注冊且通過上一年度年檢;
2、專利代理機構需建立內部執業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專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3、在高新區或市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被認定的有效投訴少于2件且無非正常等不規范專利申請行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獎勵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圍繞市場需求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檢索咨詢、專利運營、價值評估、質押融資、專利預警、專利分析、宣傳培訓及企業知識產權海外業務咨詢等創新業務。對服務質量好,年專業服務收入超過200萬元、400萬元、800萬元的專業化、規范化、規模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獎勵。
第四章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職能分工
高新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高新區財政分局負責專利資助資金撥付,高新區監察審計局對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申請
申請人根據高新區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專利資助獎勵申請通知提交申請材料。各項專利資助獎勵的申請材料由高新區知識產權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可重新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未按規定重新提交申請材料,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審批流程
形式審查合格的各項專利資助獎勵,由高新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核并確定擬資助獎勵項目及資助獎勵款項,經高新區財政局復審同意,報區管委會審定后,由高新區知識產權局下達專利資助獎勵通知。
第五章監督問責
第十七條 專利資助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除用于資助獎勵項目及其管理、審查、評估、檢查、驗收等費用外,其它費用不得在專利資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資助獎勵資金申請人在申請資助獎勵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三年內申請資助獎勵的資格,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辦理資助獎勵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各項資助獎勵資金均采取申報制。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試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出臺的有關專利資助獎勵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陽江高新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附件2
陽江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文件精神,引導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提升其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營造我區科技型創業企業的成長環境,培養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亦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區科學技術局作為科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孵化器企業的認定工作,并對孵化器建設、運營作指導、監管、制定頒布對入孵企業管理、獎勵辦法及代區管委會制定相關管理考核指標包括:1、入孵企業相關準入條件;2、年引進孵化器企業數量;3、引入科技創業企業、創業團隊、個人、新型研發機構等數量;4、引導入孵企業、團隊、個人、新型研發機構申報省、市科技計劃項目數;5、其他指標。
陽江市恒新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恒新公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孵化器投資建設、后續發展的具體服務。
區財政局負責對孵化器建設運營的專項資金實施監管,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并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珠海清華科技園負責引入科技創業企業、創業團隊、個人、新型研發機構,引導創業企業、團隊、個人、新型研發機構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完成省、市考核指標及管理、安排入孵企業研發、經營場地和共享設施等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企業孵化
第五條申請孵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后,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信息電子、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并符合節能減排標準;
7、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8、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六條 孵化器登記程序
1、企業提交申請入孵所需資料;
2、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材料審查;
3、區科技管理部門和恒新公司對入孵企業實地考察后,由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與符合入孵條件的企業簽訂孵化協議書。
第七條經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入孵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支持和政策優惠。
第三章扶持獎勵
第八條為鼓勵優質企業進駐,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開始為每月3元/平方米。期滿后,如企業繼續租用的,可由雙方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另行商定。入孵企業獲得相關資質認定、榮譽稱號等,獲獎企業將享受高新區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局按相關規定劃撥。
(一)科技產品認定獎
1.通過國家自主創新產品或國家重點新產品認定的,每項一次性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通過省自主創新產品或省重點新產品認定的,每項一次性給予企業5萬元獎勵。
2.企業通過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每項一次性給企業1萬元獎勵。
同一項目按從優、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勵。
(二)科學技術獎
1、科技進步獎補助。年度內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特等獎每項80萬元,一等獎每項40萬元,二等獎每項25萬元,三等獎每項15萬元;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特等獎20萬元,一等獎每項8萬元,二等獎每項3萬元,三等獎每項1萬元。
2、對區內企事業單位,年度內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補助;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地方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補助。
3、貫標補助。對年度內通過GB/T 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
(三)知識產權獎
1.企業通過全國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試點企業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5萬元、15萬元的獎勵;企業對通過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2.企業當年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國家專利優秀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國家外觀設計金獎、國家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3.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給予相應獎勵。其中,發明專利每項獎勵6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4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項1000元。
(四)科技成果鑒定獎
對通過市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的科技成果,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國際先進水平、國內領先水平和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每項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8000元的獎勵。
第三章企業畢業
第九條企業畢業可由企業或孵化器一方根據企業孵化情況提前向對方提出。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配合孵化器按程序辦理畢業手續。
第十條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入孵企業,應遷出孵化器: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
(二)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的。
第十一條畢業遷出的企業,必須在高新區內落戶,并在高新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第四章企業退出
第十二條孵化器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采取強制清退措施:
(一)孵化合同簽訂后持續三個月沒有實質性經營運作,經孵化器管理部門督促仍未開始運作的;
(二)嚴重違反孵化器的管理規定,或違反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給孵化器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勒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被司法機關裁定破產或執行清算的。
第十三條企業退出后,孵化器與企業簽訂的各項管理服務協議自動解除,終止管理服務關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3
陽江高新區創新創業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陽江高新區自主創新和科技創業環境,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區科學技術局設立“陽江高新區創新創業種子基金”(以下簡稱種子基金)。為加強資金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種子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用于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資金支持。
第三條種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種子基金的來源、使用方式和額度
第四條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100萬元作為科技專項資金、社會投入和種子基金。
第五條種子基金的使用方式為股權投資方式。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度最高為20萬元,投資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且不能成為最大股東,原則上不派員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章種子基金組織架構
第六條設立區創新創業種子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分管領導牽頭,區科技局、經發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基金管理工作小組通過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對種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監管和協調。
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種子基金發展規劃和投資政策;
(二)審議批準種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準種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審議批準種子基金對外投資、投資退出方案;
(五)審定種子基金管理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其工作經費比例;
(六)審議批準種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高新服務創業中心,負責委員會日常事務。具體負責:
(一)負責審議和發布種子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
(二)貫徹執行委員會確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協調種子基金的運作;
(四)監督檢查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
(五)向委員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指定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作為種子基金的出資人代表。負責種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執行委員會的決策,并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和義務,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并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和業務流程;
(二)負責編制種子基金管理運營的工作計劃和資金計劃。
(三)負責種子基金項目的信息發布、申報受理、程序性審查、調研論證,并提出初審意見;
(四)按照委員會的決策,負責種子基金項目的實施、監管與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種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年終預算安排解決。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于種子基金項目的調研、論證、實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開支。創業中心在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下,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種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種子基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種子基金支持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在陽江高新區眾創空間和孵化器內,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發展階段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公司成立不滿5年,凈資產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掌握了核心技術或必備的研發、生產技術,具備研發人才隊伍和生產必須的設施設備,具備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生產及市場營銷計劃可行,市場開發潛力大,成長性好;
(五)申報項目的自主知識產權關系明晰;
(六)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誠信記錄良好。
第十一條種子基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單位按照種子基金申報要求填報相關材料和提供相關附件。創業中心負責受理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交委員會辦公室;
(二)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依據項目評審規則,提出項目評審意見及立項建議;
(三)根據評審意見,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項目資助建議,并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安排,報委員會審議后,作出資助決議;
(四)種子基金管理機構依據資助決議對企業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和投資手續。
第五章種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創業中心作為種子基金的權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權的比例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項目承擔企業應按照創業中心的具體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種子基金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進行管理,定期走訪、調研,隨時掌握種子基金使用情況和種子基金項目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報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種子基金使用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在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作出書面總結報告,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種子基金可通過企業回購、上市轉售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條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企業需對項目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并報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如發現承擔企業有嚴重違約違規行為,委員會將依據項目合同書的有關條款撤銷或中止項目資助。對撤銷或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財務清算,將已撥付的種子基金返還。
第十八條種子基金項目承擔企業負責項目實施,保證基金專款專用,應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十九條種子基金項目如投資失敗,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各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之規定由種子基金項目各方共同組成清算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失敗原因、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分清原因、責任和各方應當承擔的義務,并選擇審計機構對種子基金損失部分進行審計,報經委員會核準后予以核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種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對于擅自挪用種子基金、弄虛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權收益、未能通過驗收和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工作的項目承擔企業,將被停止申請使用種子基金的資格,列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基金管理機構將按有關合同條款的規定追究項目承擔企業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粵公網安備 44174302000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