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藥)罰〔2019〕1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藥)罰〔2019〕1號)
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同生堂藥店(經營者:林某):
注冊號:441702600076354
經營場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興平市場西10號
一、違法事實
2019年8月15日,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到你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陽江市檢測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2019CY00385)證實,所檢你單位銷售的藥品 “歸脾丸”裝量差異不符合規定。經查,你單位于2018年11月11日從廣東揚帆有限公司購進規格為6克/袋x10袋/盒的“歸脾丸”共12盒,進貨價共102.02元,其中用于抽檢9盒,銷售1盒,另外2盒未能提供憑證,視作銷售處理,即共銷售3盒,銷售價格為每盒13元。你單位有以下違法行為:銷售劣藥。
2019年6月6日,我管委會對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藥)罰告〔2019〕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管委會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2019年9月11日陽江高新區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陽高(食藥)移字〔2019〕第04號]、《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陽江市檢測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編號:2019CY00385)、2019年9月17日《現場檢查筆錄》、2019年9月17日現場檢查圖片、《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藥)詢〔2019〕1號]、林某《詢問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藥)罰告〔2019〕1號]及送達回證、林某《身份證》復印件、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同生堂藥店《營業執法》副本復印件及《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廣州市揚帆藥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銷售出庫復核單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你單位存在銷售劣藥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藥。”和第三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的規定,鑒于你單位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案件調查處理,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貳佰零肆元(¥204);2.沒收違法所得叁拾玖元(¥39)。
三、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賬號:80020000005360639,收款單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及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政編碼:529533
聯系人: 林嘉敏 聯系電話: 0662—3681363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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