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市監高處罰〔2021〕2010號】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市監高處罰〔2021〕2010號】
當事人:陽江市正能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233380420809
住所(住址):陽江高新區福岡工業園福岡大道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蔣雅芳
身份證件號碼:45232319*********44
經查,當事人2021年07月15生產的叉燒五花肉經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抽樣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7月19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陽江市正能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叉燒五花肉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1年8月12日,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被抽樣品叉燒五花肉出具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8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檢驗報告送達陽江市正能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未發現抽檢不合格批次的叉燒五花肉。當事人在收到該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申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09月07日駁回了當事人的異議申請。
當事人生產的當批次不合格叉燒五花肉已全部銷售完畢(其中于2021年7月17日和7月25日分別銷售10包和4包,抽樣銷售10包),銷售金額共1500元。上述不合格叉燒五花肉扣除成本,當事人共計獲得利潤200元。
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叉燒五花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和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

粵公網安備 44174302000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