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期)
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期)
自2023年7月我區開展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以來,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嚴厲打擊藥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基本情況:2023年10月16日,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某某商行進行監督檢查,經營者在現場配合檢查。現場發現該店在貨架上有售化妝品“飄柔滋潤去屑洗發露”且未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和該化妝品的合格證明文件。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以每支35元的價格從陽江市江城區某某日用品商行購買了“飄柔滋潤去屑洗發露”6支。截至2023年10月16日被我局查獲時止,當事人經營上述化妝品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未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當事人于調查期間主動開展整改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3年10月20日前已完成整改。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規定,構成了經營化妝品沒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事后能主動積極配合本局查清違法事實,認識態度較好,且主動積極整改消除化妝品經營進貨查驗記錄缺失造成的隱患,符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所指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本局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理: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點評:對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沒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有利于打擊類似違法行為,警醒化妝品經營者,提高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管理意識,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二、案例二
基本情況:2023年10月17日,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對陽江高新區某某精品店進行監督檢查,經營者在現場配合檢查。現場發現該店在貨架上有售“資蘭美氨基酸沐浴露”且未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和該化妝品的合格證明文件。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以每支10元的價格從陽江市江城區某某百貨商行購買了“資蘭美氨基酸沐浴露”1支。截至2023年10月17日被我局查獲時止,當事人經營上述化妝品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未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當事人于調查期間主動開展整改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3年10月20日前已完成整改。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規定,構成了經營化妝品沒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事后能主動積極配合本局查清違法事實,認識態度較好,且主動積極整改消除化妝品經營進貨查驗記錄缺失造成的隱患,符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所指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建議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理: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點評:對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沒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有利于打擊類似違法行為,警醒化妝品經營者,提高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管理意識,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三、案例三
基本情況:本局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對陽江高新區某某便利店涉嫌經營化妝品沒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情況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以每支16.99元的價格從埠陽市某某有限公司購買了“飄柔去屑清爽洗發露”4支。截至2023年10月15日被我局查獲時止,當事人經營上述化妝品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未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當事人于調查期間主動開展整改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3年10月20日前已完成整改。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規定,構成了經營化妝品沒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事后能主動積極配合本局查清違法事實,認識態度較好,且主動積極整改消除化妝品經營進貨查驗記錄缺失造成的隱患,符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所指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本局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理: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點評:對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沒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有利于打擊類似違法行為,警醒化妝品經營者,提高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管理意識,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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