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章程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陽江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中心海上風電大樓四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叁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陽江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營造良好創新創業氛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育中小科技企業,培育科技企業家,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負責項目洽談、引進、政策咨詢、入孵企業服務和組織科技項目申報等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單位未單獨設立黨支部,黨員干部統籌在中共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局支部委員會管理。本單位黨員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推動黨建和業務融合發展,推動各項職責任務完成。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在中共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局支部委員會的領導下,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協助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中共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局支部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促進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工作;
(二)為本單位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中共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局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任免,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中心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產生,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單位不設內部組織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宗旨、發展目標、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設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本單位服務對象享受對本單位服務質量、服務水平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來電、來訪、核查等方式對本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建議;(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反饋本單位違法違紀問題;(三)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按照依法管理、協調一致、統籌各方、高效運行、規范運作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有關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圍繞推動區域科技創新發展開展項目洽談、引進、政策咨詢、入孵企業服務和組織科技項目申報等工作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按照財務規則,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接收的捐贈、資助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受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08月28日經中共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局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09月0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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